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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机制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

文章出处:新华信用编辑:信息中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2-07-06
       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理念变化,预付式消费在许多市场领域广泛兴盛起来。特别是在具有长期性、重复性、多次数的消费领域,经营者大都会通过会员制、发放预付卡等方式推行预付式消费。从经济学角度看,预付式消费符合市场逻辑,有其合理性。一方面,经营者通过“发卡”不仅可以融通资金,扩大规模,还能利用这种方式锁定客源;另一方面,消费者“办卡”可获得预存返现、折扣等优惠,直接降低消费成本。如果各方均守规则,预付式消费会收双赢之效,并实现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等更大社会价值。
       不过,由于在规则上存在一些问题,现在预付式消费被玩坏了。有调查显示,在消费者交款办卡后,经营者会施展一些“套路”侵害消费者权益。比如,有的经营者会降低服务质量,以次充好;有的经营者在消费者办卡后随意涨价,变相减少提供商品数量或服务频次。最为常见也是影响最大的,是经营者直接关门停业或“跑路”,消费者不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或得到商品,也难以追回剩余钱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消费者前期交费容易,后期退款难的投诉同比增幅明显。
       预付式消费市场出现这些问题,是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的一种表象。有学者指出,预付式消费的提前预付性导致消费风险单向性凸显,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导致消费纠纷频发,发卡商家登记备案不规范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全面,监管多头多向导致职责分工不明确。这些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预付式消费信用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事实上,就建立完善预付式消费信用机制,各地已做了一些有益的实践探索。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提出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并对资金监管模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作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除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外,还提出江苏省建设统一的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依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预付卡信息归集、公示、查询和风险警示服务等。
       各地围绕建立信用机制在发卡备案、预付资金存管等方面的探索,对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地方立法及建立的信用机制适用范围较窄,应在借鉴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建立适用范围更广泛的信用机制。在此基础上,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单位备案、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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