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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文章出处:信用中国编辑:admin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07-10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0年7月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申明,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构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方案》在“指导思想”中强调,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市场退出制度安排,对接港澳规则,总结商事制度改革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注销中的“痛点”“堵点”,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动,畅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联、“僵尸”“死亡”企业,促进优胜劣汰,结构优化,去除无效供给,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在“工作目标”中提出,要“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为补充、各有侧重、有效衔接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
      部门解读:畅通市场退出,激发市场活力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二是要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三是要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从《实施方案》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明确九项重点举措:
      第一,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将和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数据互认等方式简化调查取证工作,并可以通过年报系统记录、纳税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笔录等材料,作为立案的证据。
      第二,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相衔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企业退出难题,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对达到法定强制清算、破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司法清算程序进行清理,完善强制清算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有利于引导低效无效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
      第三,规范税务注销程序。建立税务注销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明确期限,告知所需材料,解决预期不确定问题;涉税轻微违法简易处罚前台办理改为可网上办理,解决群众“跑一次”“不用跑”问题。
      第四,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此条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
      第五,推动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对国有“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材料股东无法签署、公章缺失等提出解决方法,明确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国有“僵尸企业”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为“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力度较大的注销登记改革措施。
      第六,强化直接责任人员信用约束。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七,强化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第八,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依托“数字政府”改革,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优化办结机制,压缩办理时间,形成部门的合力,逐步实现通过一台电脑,一个窗口即可办理企业注销。
      第九,试点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借鉴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过特区立法,在深圳试点开展企业除名制度。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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